财迷心窍虚开发票没收所得得不偿失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人气: 时间:2016-07-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对宇威公司向医保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深圳某装饰材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宇威公司追缴增值税1.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东莞市宇威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威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东莞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根据东城分局移交线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宇威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宇威公司2012年6月向医保公司开具的17份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9.88万元,税额合计22.09万元。与其他业务往来对比,检查人员发现该笔业务没有附由医保公司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或发货清单。同时,检查人员对宇威公司实际经营者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孙某承认了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医保公司虚开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医保公司开票手续费22.08万元。通过进一步协查,检查人员还发现宇威公司接受了深圳某装饰材料厂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98万元,税额1.5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等规定,对宇威公司向医保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深圳某装饰材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宇威公司追缴增值税1.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08万元,处以罚款30万元,并依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由于宇威公司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宇威公司立案侦查。 

>>>>

专家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高压线”,是绝对不能触及的,否则,后果将十分严重,不仅仅涉及经济制裁,还可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严厉惩罚。 

在此,我们为东莞市宇威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算账,该公司的负责人一定十分懊悔。首先,该公司为东莞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所得22.08万元被没收,不仅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被处以罚款30万元,也就是说在这笔交易中还损失30万元。而且,目前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之所以屡打不止,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在与国家机关玩“捉迷藏”,总认为被查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是一种假象,税务机关收集和运用信息发现涉税疑点的水平和能力在快速提升,而且在逐步推行电子发票,税务系统已经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过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体系。就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而言,也不仅仅比对81位数字代码,开始能够比对中文信息。而且,随着国地税合作的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增强,纳税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越来越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为此,纳税人一旦以身试法,无疑是没有侥幸空间的。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疑点就是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指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被查到,这是犯罪分子聪明反被聪明误,是自己害了自己。 

>>>>

专家介绍

袁森庚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四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