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研修班费用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5-28
摘要:问:企业支付的高管总裁高级研修班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问:企业支付的高管总裁高级研修班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五)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
  1.上岗和转岗培训 ;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 , 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 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 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64号)第一条规定,积极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优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MBA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管总裁高级研修班费用如果属于“财建〔2006〕317号文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则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目前社会各类高管总裁高级研修班多为MBA学历教育,如果企业上述高管研修班为学历教育,则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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