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6
摘要:对个别企业破产涉税争议或重大事项需临时协调处置的,经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召开破产涉税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参加。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科学城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制定《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6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绵阳市深化企业破产统一协调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绵府函〔2022〕4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机构

  (一)市级层面,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共同设立绵阳市企业破产涉税事务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

  (二)各县市区(园区)层面,由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法院分别与其所在辖区税务局共同设立破产涉税协调小组。

  (三)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领导机构由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市税务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组成;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领导机构由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及所在辖区税务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组成。

  (四)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具体工作部门为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市税务局法制科。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具体工作部门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及所在辖区税务局法制部门。

  (五)各级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具体工作责任人为上述部门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六)市中级法院民二庭依照本意见第3、4、5条之规定,编制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通讯录,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联络人向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反馈,同时通知同级破产涉税协调小组组成部门。

  二、工作职责

  (七)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1.向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领导机构报告工作,完成领导机构交办的事宜。

  2.对全市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破产涉税事宜进行调研、磋商并发布指导性意见。

  3.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债权申报、税款清偿等事项顺利进行。

  4.对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报请的事项进行研究、答复。

  5.对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6.其他事宜。

  (八)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除依照本意见第七条(1)、(2)、(5)项履行相应职责外,应当上报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召开会议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九)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协调企业破产涉税事宜一般采用联席会议形式,由破产涉税协调小组人民法院工作责任人召集。各人民法院所承办破产案件涉税事宜需与本行政区划外的税务局协调工作的,由承办案件人民法院提请该税务局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工作责任人依照本意见发起联席会议。

  (十)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市中级法院和市税务局相关部门参加,通报企业破产涉税处置工作情况,审议、协调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的共性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联席会议对共性问题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形成指导性意见,经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领导机构领导会签后下发全市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十一)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可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辖区内企业破产涉税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处置,对于无法解决的共性问题,可分别由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法院、税务局上报至市中级法院和市税务局,提交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协调、审议。

  (十二)对个别企业破产涉税争议或重大事项需临时协调处置的,经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召开破产涉税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参加。各县市区(园区)破产涉税协调小组无法解决的,应各自上报至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提请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指导性意见供各方遵照执行。

  四、其他事项

  (十三)本意见下发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各县市区(园区)可以在本意见基础上,出台适合本辖区破产涉税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十五)在执行本意见中发现问题或其他未尽事宜,经市破产涉税协调小组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对本意见进行修订。

  (十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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