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2]3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31
摘要: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339号              2002-07-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账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账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条款废止]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条款废止]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