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协[2022]4号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1
摘要: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通知

深评协[2022]4号          2022-01-21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22年1月17日—19日,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深评协”)以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深评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理事19人,实际参会理事19人,会议共收到理事表决意见19份,会议参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符合法定程序和深评协章程所规定的人数,本次理事会形成的意见与决议有效。

  深评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如下议案:

  1.《深评协关于2022年度会员会费继续实施减免的方案》(2022年度会员会费减免方案具体为:免除单位会员1/3会费,协会按2/3收缴2022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即:2022年单位会员会费按机构2021年度业务收入总和的0.8%、个人会员会费按1000元/人.年交纳。)

  2.《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帮扶是指在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下,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指定所属资产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团队,为执业质量技术体系相对欠缺的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单位或其资产评估师团队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进行的技术帮助和扶持。

  第三条 技术帮扶主体包括提供技术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机构”)和接受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深圳机构,或者虽未进入综合得分前百家,但在某些评估专项领域确有特长的,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择优选取并机构自愿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帮扶机构。

  第五条 帮扶对象包括:

  1.设立时间不满两年的资产评估机构;

  2.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

  3.主动提出帮扶申请的资产评估机构;

  4.协会认为需要帮扶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技术帮扶工作采取自愿原则,帮扶对象和帮扶机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有拒绝参与技术帮扶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帮扶机构需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对象建立常态化联系;帮扶对象应当指定资产评估师与帮扶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将本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帮扶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帮扶机构。

  第八条 帮扶机构及帮扶对象均需遵循保密原则,帮扶机构不得泄露技术帮扶工作中所参与项目的信息,帮扶对象应遵循帮扶机构对所提供帮扶技术的保密要求。

  第九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技术帮扶,帮扶机构不得影响帮扶对象的正常执业活动。帮扶对象不得以技术帮扶为由干扰帮扶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十条 技术帮扶工作采取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付费模式支付费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帮扶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则为:每完成一个帮扶对象的年度技术帮扶工作,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工作量不同,向帮扶机构支付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对于帮扶对象较多的帮扶机构,可采取按年一次性支付顾问费的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技术帮扶,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不收取帮扶对象任何费用,帮扶机构不得向帮扶对象索取或收受财物等,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二条 技术帮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执业制度的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及底稿要素的规范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技术帮扶应当与行业联合检查和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紧密结合,针对联合检查和自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帮扶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问题整改建议,帮助帮扶对象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增强执业质量管控能力,提升执业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 帮扶机构要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深入分析帮扶对象执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提供质量分析、技术答疑等服务,对帮扶对象改进执业质量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帮扶对象应当认真对待技术帮扶工作,认真学习,积极改进。

  第十六条 帮扶对象及其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不因技术帮扶工作而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帮扶工作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技术帮扶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帮扶机构名录、帮扶对象名录和帮扶结对情况明细。

  第十八条 帮扶工作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工作阶段。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执业质量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对帮扶对象进行技术帮扶。

  第十九条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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