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2020-12-4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政策要点 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劳性务报酬所得(目前取得连续劳务报酬的人员类型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校生实习学生)年收入6万的计算方法,文件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政策的适用条件: 1、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问: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来源:北京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12-04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首年情况看,这一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部分纳税人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且不用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人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三、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 2021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复: 为确保您2021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时间:2020-12-04 小陈税务理解: 一、哪些人符合条件 1.政策规定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补充】理解政策要注意政策中的名词,比如“收入”还是“收入额”<见右侧“相关问答”> 2.实务处理 不需要企业判断,申报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根据系统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每个员工签以下承诺声明。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方法承诺声明(参考文本) 索引号:(建议按单位+部门+员工编号) 公司: 本人(身份证/纳税人识别号:_)就年度本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声明如下(二选一): 1.本人(姓名)选择“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计算预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本人(姓名)选择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纳税人识别号: 承诺日期:年月日 二、如何算个税 1.政策规定 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实务影响 (1)计算个税 详见解读计算案例,特别提醒计算的时候,减除费用为6万,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正常计算。 (2)会计分录(会出现不需要计提个税)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月末账上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申报纳税,上交给税务机关后 借:应交税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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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问答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中收入vs收入额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收入超过12万元…收入额和收入有什么区别呀?
汇算清缴办理情形涉及到收入与收入额,极易混淆。
收入vs收入额
“收入”,通俗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
“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以公式形式展现为: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酬税前收入×(1-20%)×70%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可扣除支出)×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稿酬税前收入×(1-20%)×7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来源:上海税务
问题一: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系统提示“业务处理失败:企业状态为【07】,不能进行本业务办理”,应该怎么办?
答:出现以上提示是由于您的工作单位合并、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您的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有误(例如AB两个单位合并,合并后产生了新的税务登记信息,部分在合并之前任职的职工,其原任职受雇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已无效)。
解决办法:在弹出的提示界面点击“我知道了”,然后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每一条待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处重新勾选您正确的任职受雇单位,“请选择更换扣缴义务人原因”选择“其他原因”,检查无误后点击“确认修改”,在弹出的界面点击“确认提交”,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操作即可。
问题二: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时,修改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但系统弹出以下提示导致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修改成功,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以上提示是因为您没有完善房屋基础信息(如房屋坐落地址等)或房屋坐落地址所属的街道乡镇发生变化,应先将房屋信息完善或根据最新的街道乡镇重新填写地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
具体操作:在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点击修改—修改基本信息(租房信息),重新修改完善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后点击确认修改按钮,再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问题三: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答:可以补报。您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以选择由您的扣缴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一次性扣除。
问题四: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答:如您在此前月份忘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以后任一月份进行补充填报,补填报后,您的扣缴单位在为您扣缴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您有一个子女2021年1月满3岁,但您在2021年1月前未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填报不成功,您的扣缴单位在申报时系统不会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2021年4月您填报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或重新填报成功并选择由您的扣缴单位扣除后,您的扣缴单位申报4月工资薪金时,您4月扣除的个税专项附加即为1-4月的合计数4000元。
您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前已预缴的税款,如有多缴税款的,暂不退税,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问题五:如果在2020年12月前未及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自动带入到2021年?
答:如果您未能及时确认,对于在有效期内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会自动带入到2021年度。如:住房租金,若您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金租赁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20年12月及以前(如2020年10月31日),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会自动带入到2021年;若您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金租赁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20年12月以后(如2022年12月31日),那么2021年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有效,系统会自动将其带入到2021年度。为确保您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您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如实修改并确认。
问题六:我确认了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后又更换了工作单位,那么我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有效吗?
答:由于您在确认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了原扣缴单位作为您的扣缴义务人,当您更换工作单位以后,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您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因此您应当对2021年度已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变更。
具体操作:新单位添加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后,您通过个税APP首页【热点专题】的“开始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啦”或个税APP【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修改申报方式”,在修改申报方式界面,“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请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勾选您的新单位,“请选择更换扣缴义务人原因”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确认后点击“确认修改”,在弹出的提示界面点击“确认提交”,最后再进行一键确认即可。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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