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白马非马”之困 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税收管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人气: 时间:2021-06-09
摘要: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与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将电子烟视同烟草纳入税收管理,将现行所有适用于烟草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电子烟,如生产电子烟也要缴纳消费税、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其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等。

  建议将现行所有适用于烟草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电子烟,可将电子烟单独作为一个消费税税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电子烟先行试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5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与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旧版报告相比,新版增加了电子烟的健康危害章节,提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

  据凤凰网统计,2018年,全球新型烟草销售规模达到277.4亿美元,其中雾化式电子烟有160亿美元。火爆的电子烟,被称作2019年第一个创业风口,一度成为烟草圈和创投圈共同关注的焦点领域。长期以来,电子烟一直被宣传为对健康无害,可作为传统香烟的替代品。但科学研究证明,其与传统香烟一样有害于健康,已成为国内外共识。

  我国已经开始对电子烟进行管控。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此通告对电子烟的销售管理标准与卷烟一致。2019年以来,深圳、杭州、成都等城市纷纷修改控烟条例,将电子烟列入控烟范围。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2021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信部在修改说明中解释,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上述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许多国家都已加强对电子烟的管理,其中就包括对电子烟征税。2019年10月,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批准一项尼古丁电子烟征税条款,这是美国首次针对尼古丁液体征税。新税法推行之后,每1810毫克尼古丁电子烟液体将会征税50.33美元。法案的目的就是抬高电子烟的价格,让青少年无法承担,降低吸烟青少年的比例。

  从各国对电子烟的态度来看,都是忧心其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电子烟广告中,无害、时尚是其卖点,无形之中会吸引青少年,误认为电子烟不是烟,吸电子烟很酷。并且,由于电子烟销售渠道比传统卷烟门槛低,未成年人可以轻易买到电子烟。

  提高电子烟的价格是控制青少年吸电子烟的有效手段之一。《健康中国行动(2019年~2030年)》提出:“研究推进采取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将电子烟纳入烟草管理,电子烟的税负远低于传统香烟,有必要通过税收手段,实现价格调节,达到控烟目的。

  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与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将电子烟视同烟草纳入税收管理,将现行所有适用于烟草的税收政策适用于电子烟,如生产电子烟也要缴纳消费税、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其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可将电子烟单独作为一个消费税税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现以下三点效果: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烟草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的主要税目,其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近50%。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下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且具有民意基础。

  二是达到控烟目的。烟草消费税的效用之一是以税控烟,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提高其价格,增加电子烟主要受众——青少年购买电子烟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电子烟消费的目的,体现“寓禁于征”的理念。

  三是有利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十四五”时期消费税改革的重点。由于传统卷烟生产地域性较强,征收环节后移对卷烟生产大省影响较大,且不利于地方政府控烟积极性。而电子烟不具有地域性,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小,可以先行试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