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本质上把握好纳税筹划与偷税和虚开发票的界限?

来源:桃子说税 作者:桃子说税 人气: 时间:2017-12-05
摘要:当前,税收法制越来越健全征管法即将修订;税务监管手段越来越先进增值税开票新系统的使用、金税三期正在或即将和有关部门联网形成对纳税人的全天候监控;税务机关的税管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的能力水平越来越提高。在这样的大背景大形势下,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当前,税收法制越来越健全——征管法即将修订;税务监管手段越来越先进——增值税开票新系统的使用、金税三期正在或即将和有关部门联网形成对纳税人的全天候监控;税务机关的税管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的能力水平越来越提高。在这样的大背景大形势下,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在不断提高,体现最明显的是,身边的人想要通过“纳税筹划、税收策划、税收筹划”实现少缴税的人多了,想直接靠偷税、逃税实现少缴税的人少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屡见报端和常在网络上看到的虚开发票案件却并未减少,这是为什么呢?纳税人明知是违法而故意违背的有之,纳税人因为不懂税法而糊里糊涂触犯法律的也有之,明知故犯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告诉大家,如何从本质上通过提高能力来识别偷税和虚开发票的风险?如何从本质上通过提高能力来把握好纳税筹划与偷税和虚开发票的界限,纳税人如何正视自己的不足并通过和专业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或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合作来最大限度降低自我风险,并创造最大收益!

我们先来谈谈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有两点,一是合法,二是合理。合法,就是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不能触犯税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及不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比如,在个税筹划方面,找发票报销(部分收入正常报税,其他部分找发票进行报销)就是一种违法的做法,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其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方面,采取了偷税的手段,造成了少缴税的结果,可以定性为偷税,如果数额超过一定标准,还可能触犯刑法罪责——逃避缴纳税款罪——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严重的,如果发票来源不合法或票实不符,还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

笔者这里只想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问题,想要少缴税的想法,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不能触犯法律!有什么样的办法,既实现了少缴税的目的,又不触犯法律呢?那就是通过纳税筹划的设计安排,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符合商业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安排和调整,并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当然,税法对以少缴税为主要目的的纳税筹划安排是禁止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到这一点,尽量做到符合商业目的,做到符合经营常规。这是纳税筹划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展开。

怎么能够实现纳税筹划的设计安排既能够少缴税又不触犯法律的禁止规定呢?其一,研究透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是单纯的国际交易行为的话;其二,研究透中国税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责;其三,研究透筹划目标纳税人的行业规则和纳税人经营行为,尤其是研究透可以变通的和税收相关的关键经营行为节点。

为什么要研究透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呢?其目的是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件,然后和筹划目标纳税人的现状进行比较,看纳税人哪里不符合政策规定?通过怎么样的变通设计安排才能让筹划目标纳税人能够符合政策规定?比如,在北京注册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你就要研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变通才能符合政策?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新设立一个公司是否可行?是设立分公司有利还是子公司有利?是设立什么行业的纳税人(经营范围)才能够符合政策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多少符合规定?等等,这些都是要研究和考虑的因素。

为什么要研究透中国税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责呢?其目的是要看纳税筹划操作过程中采取的变通手段是否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比如,纳税人为了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不具备研发能力,找个不具备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硬是按照税法要求的规定内容和程序要求编制相关资料以满足形式的要求,这样欺骗的手段可能当时是有效的,因为目前的政策是不再要求先行取得科技部门鉴定,但是一旦税务机关检查并转请科技部门鉴定的时候,假的会变成真的吗?这将为纳税人埋下巨大隐患!所以,搞税收筹划,一定要合法!在这个操作的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中介机构,低估了一旦被查处的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害,或者心存侥幸一意孤行,这是要不得的!我们不怕不懂,不懂可以学也可以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合作一起来做,我们担心的是知法犯法一意孤行胆大妄为!所以,小心行得万年船,人间正道是沧桑,在这个靠本事吃饭的年代,请不要靠耍小聪明得过且过蒙混过关!

为什么要研究透纳税筹划目标纳税人所处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行为呢?目的是看筹划目标纳税人哪些经营行为的节点可以通过变通安排使之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并且符合营业常规,从而使之能够符合纳税筹划合法性、合理性要求,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因为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以不符合商业目的为理由否定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安排,比如,江苏省就发生某高新技术企业因管理费用没有同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而引起税务稽查人员怀疑,并被税务稽查查实发现是假高新的案例。管理费用没有同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的疑点在税务机关看来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这个疑点进行排查发现纳税人是假的高新企业,这就导致形成企业高新操作安排不合法的结论,所以,实务中合法性、合理性政策规定要高度关注。

最后的问题,回到了最初的疑问,纳税筹划怎么操做才能够把握好纳税筹划与偷税和虚开发票的界限呢?光靠纳税人自己的力量可以吗?光靠中介机构的力量可以吗?光靠有良好的税企关系可以吗?确切的说,如果纳税人自己什么都懂,什么都会,是可以的。但是,那可能吗?所以,最稳妥的做法就是多方合作!全力配合! 纳税人内部相关部门要沟通好,协调好。中介机构要引导好,服务好。税务机关要宣传好,指导好。在这里,笔者也给纳税人的财务朋友们或老板们提点建议,即使你自身很优秀,业务能力很强,也不建议纳税人自己独立来搞纳税筹划安排,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纳税人靠自身是很难做到纳税筹划的设计安排很完美的,一旦有纰漏就会留下不可预估的税务风险,所以,走合作之路是必然选择。

纳税人如何提高自身能力水平,中介机构如何提升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如何提升宣传力度和监督检查覆盖面,是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充分真正享受的关键!税务机关严厉监管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覆盖面也是促使部分不守法纳税人和部分不诚信中介机构回归合规操作轨道的强有力外部因素。当前,在以服务为主基调的税务大环境下,过分强调“放管服”而放松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也有一定的弊端,惩恶扬善才能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下,大家才能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那么,纳税人、中介机构能否研究透中国的税法、刑法甚至国际税法?纳税人、中介机构能否识别自身风险与机会?纳税人能否识别和判断中介机构的良莠不齐?纳税人能否发现并能够接触具备专业且具有敬业精神的有良知的税务筹划专家?以及中介机构或税务筹划专家能否研究透行业规则和纳税人经营行为?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之间能否建立守法守信、互信互利、合作共赢的良性的合作模式?等等,这些问题能否正确回答和解决,都是纳税筹划能否实施以及成败的关键!也是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能否把握好纳税筹划与偷税和虚开发票的关键!

最后,祝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安排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期望每一个中介机构都能在遵守职业操守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用并获取自身收益!并祝愿在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下最终实现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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