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分析

来源:公司法律事务 作者:泰祥律师 马吉刚 人气: 时间:2021-03-02
摘要: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印章,指定专人按照“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的涉税事宜。

破产企业税务管理的探讨(2008年发布)

  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的成立和破产同样司空见惯,新成立企业的税务管理我们比较熟悉,在本文中笔者想和大家探讨一下破产企业的税务管理。

  谈到税务管理,我们必须明确纳税主体是谁、发票由谁领购、由谁申报纳税、什么时间申报等一系列的问题摆在税务管理员的面前。笔者认为一旦获悉企业即将破产时税务部门应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六项具体工作

  (一)查核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

  企业在即将破产之前往往是有迹象的,资不抵债或遇到重大诉讼。这些迹象通过日常的纳税评估和税情监控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一旦获悉企业即将破产时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核查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有欠税时应立即向上级反映情况抢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申请法院对企业所欠税款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此时提前介入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国家税款,行使《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权力。如等到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款将会受到破产清算程序很大的威胁。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各债权人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债权。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的清偿顺序,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该法附则中提到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企业以前的欠税按照正常程序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清偿的顺序与原来相比已滞后,共益债务的清偿在税款清偿之前。在这样的背景下谈破产企业的欠税管理注重一个“抢”字,即抢时间、提前介入。

  (二)发票由谁来领购、开具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存货、低易耗品需要处理。这些抵债或销售都需要发票,该企业的发票由谁来领购、开具?《破产法》告诉我们原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由管理人(即清算组)接管。笔者认为这个时期的发票领购和开具工作由税务部门代领监开比较合适。

  1税务部门对处于非正常时期的破产企业必须坚持“以票控税”有效控制当期应纳税款,对破产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容不得半点马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获得资格后才能开具,别的部门不具备这种条件。

  3对于破产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注重当期的管理,事后的管理和稽查都是不切实际的。企业破产后结束后法人资格消失再去管理或稽查还由待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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