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5]1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7
摘要: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央与中央、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就地征收;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133号             1995-07-0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第三条“关于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的规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央与中央、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就地征收;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