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会协函[2020]2号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5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接司法鉴定业务,除需具备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这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黑会协函[2020]2号      2020-8-25

  2020年7月,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备案管理的“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注销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32号),正式启动了“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注销工作,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注销以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考虑到我省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之前未承接过司法鉴定业务,为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提高鉴定质量,防控执业风险,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审慎业务承接

  司法鉴定业务出具的报告主要是作为诉讼证据,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充分了委托事项的内容以及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出庭质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诉等能力,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审慎承接相关业务。

  二、规范业务执行

  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以来,我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日益健全,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的业务标准日臻完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延用原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中所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目录及样本和相关的业务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的执行。要获取充分的鉴定证据、保证业务质量,避免主观臆断。

  三、严控执业风险

  司法鉴定业务不同于一般审计业务,有其特有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要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加强鉴定业务全过程控制,特别是重点关键环节控制,自觉提高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降低司法鉴定业务风险。要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发表超出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避免对经济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等超出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发表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结论事项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1)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的结论或意见,如: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对财务凭证内容真实性的识别、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形象痕迹的识别等;

  (2)司法会计鉴定人未取得相应的检验结果的支持性证据而只是推测的事实;

  (3)超出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结论或意见;

  (4)其他不应确认的内容。

  四、加快人才培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接司法鉴定业务,除需具备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这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入研究司法鉴定业务的特性,组织注册会计师加强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水平。省注协也将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人才培养,整理收集司法会计鉴证案例,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和业内专家开展司法鉴证类业务培训,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开展司法鉴证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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