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25
摘要: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qinghai.chinatax.gov.cn/)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25827。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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