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耗法”测算焦炭产量主副产品销量有迹可寻

来源:安徽国税局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电耗法 测算焦炭产量主副产品销量有迹可寻   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49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炼焦...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时了解到,因停电导致设备损坏而停产,该公司2007年1月~2008年4月产焦炭36.7万吨,按吕梁市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操作指南中指标计算应产焦油367000×2%=7340吨、粗苯367000×0.7%=2569吨,因停电影响0.6%左右的焦油产量,应有449吨焦油未计入收入[7340(测算数)-2602(账面数)-4280(设计、停电影响数)]。粗苯账面数占焦炭产量的0.1%,停电影响粗苯0.6%,相加为0.7%,基本与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吻合,企业存在瞒报收入现象。

  评估处理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评估处理如下:(一)责令该企业2007年6月申报未计销售的焦炭收入12780716.33元,缴纳税款1857026.9元。

  (二)责令该企业对于未计产量的焦油449吨,账务作销售收入820336.8元,计提增值税119194元,并按期缴纳。

  前不久,该企业已按评估处理要求,缴纳税款1976220.9元,并按规定补缴了滞纳金。该企业表示今后保证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

  (本案例由山西省吕梁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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