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税稽处[2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税稽处[2021]10号      2021-4-9

鹤山市Z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9日对你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开票资金异常回流和收取开票手续费等违法手段,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8,014,316.61元,税额54,062,433.61元,价税合计372,076,750.22元),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实地调查现场图片、《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侯H文询问笔录、易R芬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有登记信息虚假,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并不存在;你公司属于S集团相关负责人利用公司员工身份证开具的空壳公司。

  2.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模块水电查询截图、社保缴纳查询明细;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议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没有销售收入及水电费发生,没有仓储及运输费用、没有办公、差旅等费用发生、显示生产经营情况异常。

  3.检查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资料,证明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资金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深圳市H实业有限公司等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C2020K00002号)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资料;取证发现的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表、涉案企业收入明细表;广东S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J初的讯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资金的回流和按点数收取、支付开票手续费。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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