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3
摘要:目前,市局已在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告”栏目下对通知予以公告,各局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在各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98号            2006-04-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目前,市局已在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告”栏目下对通知予以公告,各局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在各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税源户的摸底调查、统计测算,为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较广,对税收收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也带来新变化,各局应结合通知内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政策调整涉及税源户的摸底调查。市局已将初步掌握的部分新增税目纳税人名单及经营范围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办公网站(来源于CTAIS系统,仅供参考),各局应及时对政策调整涉及的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为纳税人税种登记(变更)做好准备。

  (二)做好税源变化测算统计工作。此次政策调整既有消费税税目的增减,同时又有税率和征收范围的变化,为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各局应做好收入测算统计工作并填报《消费税政策调整收入测算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于2006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地址: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三、自2006年4月1日起以下文件或规定废止 

序号 文件名称及条款 总局文号 市局转发文号
1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条 国税发[1993]153号 京税一[1994]50号
2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026号 京税一[1994]147号
3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号 京税一[1994]40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国税发[1997]85号 京国税[1997]115号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