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2
摘要:纳税人既有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又有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若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的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且能够与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分开核算,则其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9]105号     2009-7-2


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及部分增值税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问题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其中,上述计算公式分母中的“生料数量”不含生料烧制阶段掺兑的废渣数量。

  (二)纳税人既有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又有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若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的废渣掺兑比例不低于30%且能够与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分开核算,则其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报社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销售额已按法定征收率征税,不得再按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税率差对纳税人补征税款。

  (三)经常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底,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指定的受灾地区的,其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条款废止]混合销售问题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方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即: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残疾人安置单位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