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会[2024]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0
摘要: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财会〔2024〕9号             2024-03-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要求,就做好我省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一是由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内”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并负责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做好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二是由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各县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并做好本地区工作的分析与总结。

  (二)备案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三)备案要求。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各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工作主责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继续教育、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省级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监督检查实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其他监管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4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县级财政部门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经会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报送(盖章扫描件+Word可编辑版)市财政局会计科;各市级财政部门请于2024年6月10日前经会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盖章扫描件+Word可编辑版)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付佳静

  联系电话:0311-86773352/86773322

  电子邮箱:cztkjc001@163.com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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