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非[2009]75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财政票据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4
摘要:各市应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票据种类及样式,确需保留的区域性专用财政票据,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印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财政票据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财非[2009]753号             2009-10-14

  税屋提示——依据辽财法[2012]98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配合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根据《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我省对现有财政票据进行了清理归并,制定了新版财政票据,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新版财政票据样式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省统一印(监)制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罚没票据、幼儿园收费收据、诉讼费票据、育林基金专用收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专用收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捐赠票据、社会保险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等共41种。除上述保留的专用票据外,原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基金票据按照其使用要求分别并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暂予保留的各种专用票据,制定统一样式(具体票据种类、使用范围及样式见附件)。

  二、各市应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票据种类及样式,确需保留的区域性专用财政票据,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印制。

  各地及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票据种类,或执行中出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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