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20]13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7
摘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35号 2020-08-27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人力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0]135号      2020-08-27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现将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三)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四)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1次,审核通过后当月或下月开始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出现以上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领金人员须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隐瞒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依法严肃处理。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符合省本级领取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银行卡在智慧人社APP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进行申领,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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