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9]2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8
摘要:纳税人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9]271号                2009-10-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本法规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5年12月31日起废止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其实际并未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而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则对其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条款失效]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如纳税人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则应分别正确核算收入;未分别正确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一律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条款失效]纳税人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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