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6
摘要: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九)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关于贷款和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一)城镇退役士兵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随其落城镇户口。

  城镇退役士兵易地到地级以上城市(长春、吉林两市除外)自谋职业,在当地有本人住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各项政策优惠,对于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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