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地税发[2012]54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5
摘要: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全文失效]

宜地税发[2012]54号                2012-6-2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我市文化产业,推进幸福宜春建设,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1、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文化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一个纳税年度内,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文化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文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9、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文化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支持和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至201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条的税收优惠政策。

  14、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6、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7、文化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201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1、2013年12月31日前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2、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文化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23、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规划、施工、投产等环节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规划中如有需要的,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中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投产后密切关注,帮扶服务。发放服务项目联系卡,方便项目单位联系办理税收咨询和涉税事宜。

  25、严格审批工作规程和优化具体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确保优惠政策执行不拖延、不走样。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精简办税手续,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的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6、对咨询的涉税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当面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不能立即解答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受即办;对纳税申报即时受理;对延期申报,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醒项目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帮助纳税人避免纳税风险;项目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项目纳税人除可采取直接上门申报外,还可自愿选择网上办税、邮寄申报、划卡缴税、财税库银批量扣税、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27、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违规费用,不向企业报销单位或私人费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款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留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对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免收发票工本费;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登记证件工本费;对使用纳税申报表等征管资料,免收征管资料工本费。

  28、全面落实税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增加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法讲座等形式宣传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办税指导手册》,免费赠送项目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主动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

  29、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QQ群,落实税务干部挂点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服务需求,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30、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内部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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