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企)发[2017]6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8
摘要: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企)发[2017]699号    2017-10-18

  税屋提示——依据宁财规发[2021]7号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推动我区“双创”示范项目建设,明确和规范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推进自治区“双创”示范项目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预算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9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企业“双创”示范项目建设及其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形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1.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区域示范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以及企业示范基地;

  2.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企业双创平台建设项目;

  3.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4.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5.其他促进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 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评为自治区企业双创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适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雷同项目分年度申报不同等级的,对已获财政补贴的项目,可按差额申请补助,财政补助以国家级项目补助标准为限额进行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可再次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指南中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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