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8]9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6
摘要: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8]91号          2008-7-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三)项第19、20、21目同时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三、五至十七、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七、四十、四十四至四十六、五十三条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4.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第三、六至十七、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七、四十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帮助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矛盾和困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前阶段调研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税收政策意见: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支持企业克服困难、创新突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

  (一)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

  1、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条款废止]技术开发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2)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3)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鼓励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条款废止]固定资产更新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条款废止]支持技术改造税收优惠:继续做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和抵免工作,确保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顺利完成及抵免政策到位,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对2007年底前已审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7、[条款废止]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面

  8、[条款废止]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9、[条款废止]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条款废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条款废止]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条款废止]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条款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4、[条款废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5、[条款废止]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条款废止]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7、[条款废止]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

  18、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9、[条款废止]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条款废止]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条款废止]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2、为鼓励、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先发优势,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

  23、促进环保节能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4、[条款废止]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5、[条款废止]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6、[条款废止]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五)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

  27、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8、[条款废止]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9、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0、[条款废止]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1、[条款废止]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采取“以租养馆”方式出租的房产,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2、[条款废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3、[条款废止]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自有房屋用于开设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和配送中心服务,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

  (六)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方面

  34、[条款废止]对跨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5、[条款废止]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36、[条款废止]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在迁入东部新城后,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方面

  37、[条款废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8、支持弱势群体人员就业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9、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0、[条款废止]校办、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4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6%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8%的综合税率缴纳相关税收。

  (八)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

  42、对个人获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3、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创新工作方式,立足部门职能,服务纳税人,树立与企业共患难的服务意识,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44、[条款废止]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行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减轻纳税人负担。

  45、[条款废止]扩大税务登记证免填单范围。积极争取部门配合,已实现与工商数据信息共享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国地税联合换证平台或工商登记平台,将办理税务登记证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效率。

  46、[条款废止]大力推行网上申报,进一步整合现有征管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税易07”功能。大力推进网上报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逐步实现通过网上办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等在内的主要涉税业务,依托信息化支撑,实行便民服务。

  47、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在办税服务厅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便民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税(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48、推行“补正承诺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办法,由纳税人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可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49、优化窗口设置。改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税时间,塑造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税源户和特殊群体等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其它个性化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50、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对纳税人办理的所有涉税事宜、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工作流程,清理和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完善影像系统基础上,使纳税人不重复报送涉税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51、有效发挥12366语音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质量,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准确率,使答复率达到100%,更好地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52、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53、[条款废止]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逐步推行以“税易07”平台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54、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受理,快速办理。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市税务系统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税务工作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坚持把税务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把深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大力培植税源作为当前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依法治税,规范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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