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9
摘要: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按应纳税额60%就地预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87号        2002-09-2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请示》(龙森财字[2002]33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9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该集团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二、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按应纳税额60%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龙江森工集团2002年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 双丰林业局 铁力市双丰镇
2 铁力林业局 铁力市铁力镇
3 桃山林业局 铁力市桃山镇
4 朗乡林业局 铁力市朗乡镇
5 南岔林业局 伊春市南岔区
6 金山屯林业局 伊春市金山屯区
7 美溪林业局 伊春市美溪区
8 翠峦林业局 伊春市翠峦区
9 乌马河林业局 伊春市乌马河区
10 友好林业局 伊春市友好区
11 上甘岭林业局 伊春市上甘岭区
12 五营林业局 伊春市五营区
13 红星林业局 伊春市红星区
14 新青林业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