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19]413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7
摘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2019-05-27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