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这家企业拥有3处房产和土地为何仅缴2万元房产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9-28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分析中发现的疑点信息,对M公司进行核查,确认该企业因对房产税政策理解错误少缴房产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241万元,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42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人员在数据分析时发现,M公司房产税申报指标异常。经过核查,税务人员发现拥有3处房产和土地的M公司仅缴纳2万多元房产税,事出有因。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分析中发现的疑点信息,对M公司进行核查,确认该企业因对房产税政策理解错误少缴房产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241万元,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42万元的处理决定。
 
  数据分析发现疑点信息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在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M公司纳税申报信息中房产税相关指标异常,该企业房屋建筑物的申报金额为2865万元,土地使用权申报金额为1866万元,按照规定其应缴纳房产税39.74万元,而系统信息显示,M公司仅缴纳房产税2.51万元。
 
  税务人员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M公司共有三处房产和土地,其中有两处房产为自建,因存在产权纠纷,无法办理房产证。第三处土地也因出售方与实际产权方存在纠纷,无法及时办理相应房产权属转移手续。
 
  面对税务人员的问询,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解释称,因存在产权纠纷,两处自建的房产虽未能办理产权证书,但因为原产权方是上级单位,所以企业缴纳了相应的房产税,由于土地为划拨取得,所以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处房产在买地时,地上附带有建筑物,后该企业又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改扩建。在账目处理时,企业将购买土地时支付的1866万元价款,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但因此处房产、土地权属存在纠纷,所以企业未缴纳相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已发现前任会计记账时存在失误,错把部分设备款项计入了房产原值,企业目前正重新对房产原值进行核算。
 
  约谈辅导企业补缴税款
 
  了解企业情况后,税务人员在约谈中告知企业财务人员,房产和土地存在产权纠纷,不能作为不缴纳相关税款的依据,对此税法有明确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此外,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根据以上法规,M公司的3处房产、土地,虽然均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其为实际使用人,所以M公司应为3处房产、土地的纳税义务人。
 
  针对企业对第三处房产土地购买支出的账目处理,以及房产税应税原值计算问题,税务人员表示,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企业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土地价值1866万元,应并入房产税应税原值,依法缴纳房产税。此外,税务人员核查企业相关设备凭证和使用情况后认为,前任会计计入房屋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设备价值,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同意企业将其金额从房产税应税原值中作减除处理。
 
  经过海淀区地税局税务人员约谈辅导,M公司人员明白了其在房产税申报缴纳中的错误。经过重新核算,企业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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