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6
摘要:在实际操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界定。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        2005-09-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段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局”;第二段中“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界定。”修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界定。”。
  2.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第二段有关其它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到异地施工作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内容失效。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省局补充意见的精神,从服务基层,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按实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界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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