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有几项变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制度。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缴,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
  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制度。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缴,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所得,实行由支付单位按支付金额扣缴所得税的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特殊征收方式。

  对比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源泉扣缴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有一些显著的变化,应引起纳税人高度关注。

  变化一,预提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0%税率减按10%征收。

  新税法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条例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旧规定对比,预提所得税实际已减为10%执行,预提所得税税率降低,需要扣缴义务人注意在新法执行后法定税率仍是20%,但减按10%的税率计算代扣。

  变化二,法定扣缴期限延长了两天。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税法延长了两天。

  在确定扣缴日期的同时,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有两个方面:

  第一,在强调实际支付的同时还要注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及条例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二,关于扣缴金额的确定。源泉扣缴的收入金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忽略与业务相关的价外费用,而造成少扣所得税。如特许权使用费还应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变化三,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新设定了三种情形。

  新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另外,新税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变化四,新增特定情况下的欠税追缴。

  对比原有的源泉扣缴规定,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了两项特定情况下的欠税追缴。第一项是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项是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缴纳方式等告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对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即使纳税人已补缴税款,不能免除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免税。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六,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有关利息所得项目所得税的免征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规定: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此利息所得免税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松”和“紧”,“松”的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适用范围由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扩大到了所有的居民企业。“紧”表现在免税限定为优惠贷款,而不是所有贷款。二是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

  变化七,转让财产所得减除项目由“原值”变为“净值”。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和财产净值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原值是财产入账时的原始价值,而财产净值是财产原值减去折旧、摊销后的价值,两者的差别就是财产转让时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

  另外,按照旧税法如果一外国企业财产转让收入低于其转让财产的原值,则不会产生税收;而按照新税法规定,则有可能产生税收。纳税人应对此变化高度关注,过去的非应税项目现在可能要变成应税项目,及时按新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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