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知多少

来源:深耕税法 作者:杨发勇 人气: 时间:2021-10-28
摘要:法律规定稽查局专司税务稽查工作,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制约而引发行政腐败问题。

  Q1:税务稽查是指什么?

  A: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理解税务稽查,需要掌握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首先,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稽查局;

  其次,税务稽查执法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再次,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复次,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最后,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

  Q2:税务稽查工作由哪个部门实施?

  A: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局实施。

  法律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原因或目的:法律规定稽查局专司税务稽查工作,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制约而引发行政腐败问题。

  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主要岗位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明确岗位职责是合法地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可以防止职责不清引起混乱,防止滥用权力后推卸责任。

  第二,法定应当明确的职责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

  第三,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各项主要职责的目的是使它们分离,进而实现制约。

  可以说,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是实现制约的基础,职责不清或混为一体,都不可能形成制约。当然这种制约是在法制统一、法律规范相协调基础上的制约,其作用在于共同遵守和执行法律。

  Q3:税务稽查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A:重要改变:2021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并于2021年8月11日正式生效,将原《规程》规定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提升了税务机关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新规定的重要修订之一是将原《规程》中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完全删除。

  划分管辖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些案件没人管,有些案件多人抢着管的混乱现象,保证税务稽查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原《规程》存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管辖原则。

  所谓地域管辖,原《规程》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的权限。不同级别税务稽查局管辖权划分主要依据:(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此外,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若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指定管辖是指所谓指定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局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稽查局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新《规定》第6条则改变了稽查局的“地域管辖“模式。将之修改为: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沿袭了稽查局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先以有利于案件办理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来指定管辖。

  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在于,按照近年来总局强调提升管理层次、集中稽查资源的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已经取消了县级税务稽查局的设置。

  Q4:税务稽查有哪些步骤?

  A:税务稽查要经过四个环节:案源管理环节、检查管理环节、审理管理环节和执行管理环节。

  1、案源管理环节

  案源管理是指稽查局选案部门、举报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征集、分析、立案、追踪的管理过程。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库、对各类案源进行处理、案源分配、案件跟踪管理等。

  2、检查管理环节

  检查管理是指稽查局检查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税务检查,找出与案件相关的数据、资料。主要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账簿资料、调查资金流、问询等方式调查选案环节提出的涉税风险及其他相关涉税问题,制作各种书面资料,并将涉案全部资料按规定整理成卷宗移交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检查管理还包括选派检查人员、回避、查前准备、制作《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提请撤销案源、中止检查、终结检查、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补充调查等。

  3、审理管理环节

  审理管理是指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对检查环节移交的检查卷宗进行研究判断,了解案情、鉴别证据、对案件定性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召开听证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执行部门的业务处理流程,以及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4、执行管理环节

  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送给被执行人,确保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及时入库的流程。执行部门在被执行人无法或者抗拒缴纳税款时,可以采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

  Q5:税务稽查的案源信息主要有哪些?

  A:案源信息,即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以及由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依据提供主体不同,具备以下类型:

  1.涉税数据和信息。具体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具体指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税务检查、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3.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违法信息。具体指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9.共享信息和第三方信息。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Q6:税务稽查局得到案件信息后如何处理?

  A:稽查局一般设置案源管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的部门或者科室,配置专员负责不同的工作。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接收到案源信息后,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对案源信息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

  1、退回或者补正

  若稽查局风险管理部门推送案源和由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转办案源,具有下列情形的,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应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将案源退回相关单位或者要求相关单位补充资料。

  1.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2.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3.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4.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2、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

  1.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

  3.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4.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3、暂存待查

  依据相关规定,稽查局案源管理部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要暂存待查:

  1.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2.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3.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4.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4、调查核实

  稽查局案源管理部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应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1.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2.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3.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4.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5、立案检查

  稽查局案源管理部发现案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1.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2.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3.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4.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5.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6.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7.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8.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Q7:税务稽查立案由谁批准?

  税务稽查立案由稽查局局长审批。

  其法律依据是《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13条,该条规定了税务局经过选案环节,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后,经过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Q8:税务检查启动时企业会收到哪些文书?

  依据行政合法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两大基本原则,稽查行为必须由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同时稽查执法全过程必须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具体而言,在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首先要出示证明自己是有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即要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其次,税务检查人员需要向企业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需要载明检查对象的名称、执法人数以及检查的起止时间,以及被检查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最后,在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收集证据材料的不同,要向企业送达或者出具相关文书。比如,税务稽查人员需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原件时,应当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当税务稽查人在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之外组织询问的,要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

  Q9:稽查局可以到企业现场调查吗?

  稽查局实地现场调查是常用的稽查手段。稽查局通过调查纳税人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取得并固定证明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据。现场实地调查会帮助稽查人员更有效率的核实纳税人违法事实。

  比如,纳税人通过设立账外账来逃避纳税义务,稽查人员可能会在现场调查中意外发现公司隐匿的账本。稽查人员不仅可以通过将业务合同、资金流向、发票等进行核对,来核实企业账簿、凭证真实性和准确性,稽查人员还可以实地检查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等实际情况以及使用情况,查实企业账簿、凭证的真实和准确性。

  又例如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将属于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冒充为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或者通过虚构出口货物的数量来骗取出口退税的,稽查人员除开对账簿进行检查外,需要实地检查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出口货物的品种、库存等实际情况。

  又例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暴力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虚开一般是在没有货物或服务交易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在短期内利用不同的身份证在不同的地区注册多家公司,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虚开。从现有案件分析,暴力虚开情形多为注册成生产、服务等包装为包含商贸经营范围的贸易型公司的形式出现,且由“一址多照”进化为不同地址。税务机关单从企业名称和地址上很难发现这些企业的关联性,隐蔽性极高。稽查局在稽查这类对象,一般都要通过实地调查才发现蛛丝马迹,比如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并无生产活动和仓房等经营场所。

  综上所述,稽查局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Q10:税务稽查的范围是什么?

  税务稽查的具体范围如下:

  1.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税务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以及对扣缴义务人代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2.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前往纳税人生产以及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纳税人的应纳税商品以及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且可以检查其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状况。

  3.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4.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进行细致的询问。

  5.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前往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对纳税人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或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的单据和凭证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Q11: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前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为保障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税务稽查人员要做好查前分析和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等准备工作。

  具体而言: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对比、分析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财务资料、申报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总结未来检查的重点,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确定合适的检查方法,并围绕检查重点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为了保障稽查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被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要履行好检查告知工作,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告知被检查人有如下权利:

  1.请求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2.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认为检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

  4.有权要求稽查人员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5.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告知被检查人要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不得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接受税务人员就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依法进行的询问。

  4.在检查期间,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5.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了保障稽查行为的公正性、保障被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需要审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是否有利害关系,做出是否自行回避等决定。若被检查人员提出了回避申请,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Q12:税务稽查前检查人员能通知企业吗?

  税务稽查前检查人员能否通知企业,需视情况而定。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15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检查前,稽查局应该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稽查局认为预先通知会有碍检查的,就不会提前通知。

  Q13:税务稽查由多少名检查人员现场检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15条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Q14: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限一般是多少?

  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颁布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该文件相关规定可知,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要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对于检查期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通过该条款可知,税务检查的一般期限为60日,但稽查局可以延长检查期限,且只需稽查局局长批准即可,对于期限的延长及次数没有限制,这也就意味着稽查局检查税收违法案件的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于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规定可以说是形同虚设,稽查局对于稽查期限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而新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直接删除税务检查期限60日的规定,并且通篇并未对税务检查期限作出新的规定。故目前从法律层面看,税务检查期限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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