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来源:解税宝 作者:尹丽坤 人气: 时间:2016-12-05
摘要:一 、公告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公告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

延伸解读:

本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在以上情形开具的发票定性为“异常凭证”,其实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后,即使不是失联企业,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临着极大的税务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发票管理力度,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金税三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三)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强调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都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

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企业管理应对

1.坚绝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

2.核实供应商信息

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

3.严格资金支付

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4.取票后,查验发票信息

(1)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的信息是否一致。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发票所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官网查询发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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