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字[2010]38号 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和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1
摘要:落实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监管档案,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数据库,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行为。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和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陕工商字[2010]38号      2010-3-1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打击违法违规登记代理,促进企业规范设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255号),要求自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同时建立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企业登记代理制度,对于方便和促进企业规范设立,推动市场主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企业登记代理制度的普遍推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展较快,但由于监管措施滞后,监管制度不够完善,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非法获利,违法违规办理登记代理事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破坏交易安全,侵害社会公众群体切身利益,侵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维护企业登记代理经营秩序,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完善企业登记代理各项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经济腾飞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运行平台,为社会和谐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的必要手段。各级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认识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完善长效监管制度,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登记代理经营秩序。

  二、多措并举,扎实开展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密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负责。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检查督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工作讲评,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有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提高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形成一盘棋思想,做到灵通信息,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制定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制度。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形成执法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本职,认真梳理各类信息,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寻找和确定工作突破口,采取积极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个人的强大的政策攻势,坚决打击其嚣张气焰,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经营行为。

  (四)依法治理,廉洁奉公。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要依据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坚决打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对袒护、包庇违法中介活动,以及利用整治行动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完善制度,严格规范。要坚持整治和规范相结合,整治和宣传相结合,整治和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摸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底数,帮助企业明确如何正规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事项,指导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登记代理业务。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促进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长效监管制度

  (一)落实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监管档案,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黑名单”数据库,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行为。

  (二)完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依法设立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代理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备案申请应认真审查,对严重、屡次违法违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行为的,不予备案。

  (三)建立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网上查询制度。在商业银行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商业银行网络连接,商业银行及时将企业设立验资账户投资人入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对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内容,通过网络查询企业入资信息,凡查无入资信息或入资信息与验资报告内容不相符的,驳回登记申请不予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各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技术软件,尽早建立网络连接,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网上查询制度。

  (四)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制度,明确部门管辖范围,明确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严格案件移送程序,加强部门间衔接,畅通案件移送渠道,提高案件移送质量,加强打击力度,实现部门间案件移送无缝链接。

  (五)加强行业管理。鼓励支持建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各级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在向上级部门报告整治工作总结的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及时汇总整理整治工作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各市整治工作总结,由各市工商局于2010年8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

  附件: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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