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评协[2022]71号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1
摘要:为推动和促进全省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优、做精做专,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和《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评协[2022]71号         2022-4-21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为推动和促进全省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优、做精做专,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和《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引导性与可及性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物质奖补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二、奖补对象

  (一)在我省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在江苏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在我省机构专职执业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为推动和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士或组织。

  三、奖补内容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奖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党建和统战、社会贡献、做强做优、区域拓展、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宣传等七个方面。

  (一)行业党建和统战

  1.鼓励机构、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行业党建活动。对机构党组织受到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党委表彰的,分别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行业从业人员受到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党委表彰的,分别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多重表彰的,取其中最高额,奖励政策不累计享受。

  2.鼓励机构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等方面取得创新实效的党建工作案例,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党委或省委两新工委确定为党建创新典型案例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鼓励机构吸收、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较高业务水平的优秀员工加入党的组织。对从申请入党直至发展为正式党员全过程培养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以上三项奖补仅限于党组织关系已隶属于行业党委的机构(党组织关系隶属市注协党委的,视同在行业党委)。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受到表彰的,可参照执行。

  (二)社会贡献

  1.鼓励资产评估师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资产评估师受聘担任市级及以上财政、税务、国资委、金融、法院、证券交易所、国有企业等部门评审专家的,按聘期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元。同时担任多个部门评审专家的,只记一次。

  2.鼓励机构服务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对服务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重点民生工程、财政重点工作的资产评估项目,受到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3.鼓励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受到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传递评估行业正能量,塑造行业良好形象。

  4.鼓励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争先创优、服务行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表彰的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表彰的资产评估师,分别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被财政部、中评协聘请为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每人每次给予所在机构2000元奖励。

  5.鼓励资产评估师敬业奉献,增强职业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对在资产评估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在行业累计工作30年以上,最近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担任项目经理以上的资产评估师进行表彰,并授予纪念奖章。

  6.对引领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擅于培养评估人才、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具有较高声望、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资产评估师授予“专家级资产评估师”荣誉称号,并授予奖章和证书。

  7.对职业道德过硬、评估理论水平较高、技术功底扎实、积极参与中评协或省评协行业检查、享有较高诚信声誉的资产评估师授予“优秀资产评估师”荣誉称号,并授予奖章和证书。

  “专家级资产评估师”、“优秀资产评估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各不超过10名,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8.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参与、关心和支持。对为全省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士或组织,经审定,授予“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突出贡献奖”,并授予奖章和证书。

  (三)做强做优

  1.鼓励机构做强做优。在全国机构综合评价年度排名进入前20位的,每次给予机构200000元奖励。年度排名进入前21-30位的,每次给予机构100000元奖励。对进入全国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每次给予机构50000元奖励。

  2.在全国机构分类分级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每次给予机构50000元奖励。被评为次高等级的,每次给予机构30000元奖励。

  上述1、2两条,不重复奖励。

  3.鼓励机构科学发展。在全省机构业务总收入排名前50位,且最近三年业务总收入年平均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平均增长20%(含)以上的,返还机构本年缴纳会费省级留成部分的50%;最近三年业务总收入年平均增加500万元(含)以上或年平均增长10%(含)以上的,返还机构本年缴纳会费省级留成部分的30%。

  4.鼓励机构通过合并、兼并重组等途径做强做优。对规模较大、执业素质好的机构强强合并(被合并机构至少80%以上的资产评估师和业务收入合并加入合并后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五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管理,合并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大于500万元且当年总收入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5.鼓励机构做精做专做出特色。对进入中评协特色机构名录,或在知识产权、文化产业、旅游资源、岸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森林资源、生物性资产等专业特色领域提供评估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给予机构奖励10000元:

  (1)年报备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报告20份以上;

  (2)年报备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年报备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该类业务收入占当年全部业务收入20%以上。

  6.鼓励机构深挖传统业务价值,研究拓展业务种类。对所报备的业务,经确认为典型案例并在全省行业推广的,按项目类型每项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按项目类型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0元/项。当年评选的典型案例不多于10个。

  7.鼓励机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接新型业务。对在省内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认定,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8.鼓励机构开展技术参数探索研究。相关技术参数经认定并在全省行业推广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全国范围推广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0元。

  9.充分发挥优秀资产评估报告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每年组织优秀资产评估报告评选,对获奖资产评估报告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机构奖励5000元/份。当年评选的优秀资产评估报告不高于20份。

  (四)区域拓展

  1.鼓励机构走出去。对在省外新备案分支机构,自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年平均取得资产评估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机构奖励10000元。

  2.鼓励机构走出国门。对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成员所,自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三年内,年平均取得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机构奖励20000元。

  (五)信息化建设

  1.鼓励机构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对自主研究、开发并建立较为完善的资产评估执业辅助系统和内部管理等系统,信息化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性且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作出一定贡献的机构,经审定,按机构上年度投入的与信息化建设相关费用的10%以内给予机构补助,每个机构最多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00元。

  2.对通过外购产品成熟、安全可靠的资产评估类执业辅助系统和内部管理等系统,有效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的机构,经审定,按机构上年度投入金额的10%以内给予机构补助,每个机构最多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六)人才培养

  1.鼓励机构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博士学位或引进博士到机构专职工作并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引进该类人才到机构工作并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2.鼓励机构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获得中评协行业高端人才资格或从省外引进中评协行业高端人才并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获得省评协行业高端人才资格或引进外省行业高端人才并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

  3.鼓励资产评估师参加各类职业资格和高级职称考试,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对资产评估师新考取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珠宝)、房地产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税务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等国内职业资格或高级职称并截至上年末在行业实际工作三年以上的,按每人每项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对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上述国内职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的人员,新考取资产评估师并截至上年末在机构专职执业三年以上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4.鼓励机构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交流。对稳定提供资产评估相关专业见习岗位的机构,按3人及以下不超过5000元、3人以上10人以下不超过10000元、10人及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5.鼓励资产评估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对资产评估师担任高校产业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等,在高校承担教学或科研任务的,按聘期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资产评估师入选中评协、省评协继续教育师资库,为培养行业后备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聘期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3000元。同时担任多所高校上述职务的,只记一次。

  (七)理论研究和宣传

  1.鼓励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承担省评协课题研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每年给予机构20000-60000元的课题经费补助。

  2.出版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著作并为第一作者的,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0-40000元。

  3.在中评协全国征文评选中获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4.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学术文章(每篇字数3000字以上)的,给予所在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篇文章被多家期刊转载的,只记一次。

  5.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宣传工作,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对上年度被省评协微信公众号、网站或期刊等采用并发表10篇(含)以上稿件的,每年给予所在机构奖励2000元。

  四、奖补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由机构向省评协统一提交申报材料。我省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总所一并申报,外省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每年6月底前,省评协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7月底前,各机构及分支机构完成奖补资金申报工作,8月底前,省评协组织由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的专家组,完成所有申报材料评审,评审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全行业公示,9月底前,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机构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奖补资金和荣誉称号,在三年内该机构不得参与行业的奖补申报,并视情节对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奖补。

  (三)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是指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已备案取得的收入。

  (四)在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中评协或省评协自律惩戒的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申报相关奖补。

  (五)本办法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评协﹝201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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