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0]21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4-02
摘要: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214号       1990-04-02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9]国税地字第142号文《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省局补充意见:对出版与发行单位只订立协议及订购单据,没有标明价格金额的,购销双方可按收款凭证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办法可按省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4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