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2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8
摘要:在税务机关未设立拍卖、变卖专用缴税账户之前,暂采取以下方式将拍卖、变卖款项缴纳入库,即税务机关在拍卖、变卖之前先行将纳税人银行账户冻结,拍卖、变卖机构将拍卖、变卖款项存入纳税人(被拍卖人)帐户,而后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3号      2005-08-1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文书使用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样式和使用说明已在《拍卖办法》附件中列明,各局严格依照《拍卖办法》规定使用有关文书。《拍卖办法》没有给出“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变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具体样式,前三种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要求自行制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及使用说明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后由市局下发各局使用。《拍卖办法》涉及文书由各局根据《拍卖办法》样式自行印制。

  二、拍卖、变卖机构

  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机构由市局确定,拍卖、变卖机构名单确定后将下发各局。

  三、拍卖、变卖款项缴税入库处理方式

  在税务机关未设立拍卖、变卖专用缴税账户之前,暂采取以下方式将拍卖、变卖款项缴纳入库,即税务机关在拍卖、变卖之前先行将纳税人银行账户冻结,拍卖、变卖机构将拍卖、变卖款项存入纳税人(被拍卖人)帐户,而后由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

  四、各局执行《拍卖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