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0-07-05
摘要:近日,有幸阅读了有着丰富航空航运行业财税实战经验的罗建勇先生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发布的的针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的解读,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感觉有必要向博友推荐一下...

   近日,有幸阅读了有着丰富航空航运行业财税实战经验的罗建勇先生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发布的的针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的解读,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感觉有必要向博友推荐一下。按照财税[2010]8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件内容
    罗建勇先生指出,免征营业税的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从内到外: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即起运地在境内、目的地在境外。2、从外到内: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即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3、两头在外: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即起运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也不穿越我国境内。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时间是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但是,对于2009年的税务处理适用当时的规定。

   二、历史渊源
    罗建勇先生指出,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劳务,属于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只有起运地在我国境内才属于境内劳务,因此,对于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的劳务,属于境外劳务,没有征收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凡是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都属于境内劳务,需要征收营业税。通过对比分析,新条例不仅没能鼓励国内企业的劳务出口,反而加重了国际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解读细节
    罗建勇先生指出,财税[2010]8号文对于从事国际运输货物劳务的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如下方面:
    第一、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免征营业税。在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都属于境内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本身并无明显区别。但是8号文件出台后给予其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扶持企业劳务出口的政策倾向,对于国际运输企业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第二、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免征营业税;对于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从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首先初步判断免征营业税的国际运输劳务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个运输企业利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车辆、飞机、轮船等)将货物或旅客从一国家(或者地区)全程载运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或者是全部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这一点,和税收协定中的国际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脉相承的。换句话说,只有从事国际运输全过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初步判断免征营业税的国际运输劳务是针对劳务行为而言,并非针对企业本身。即只要参与国际运输劳务,相当于国内联运概念,就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四、公司实践
   根据罗建勇先生的实战经验,目前,公司深港车辆、杭港包机等业务所涉及的国际运输劳务是免营业税的。罗先生认为,如果能套用联运的概念,国际件涉及的国际运输劳务也可能免征营业税,但需要主管税务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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