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3
摘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展了有奖发票试点,并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对试点范围、开奖方式等进行了优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2022-02-23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展了有奖发票试点,并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对试点范围、开奖方式等进行了优化调整。为进一步发挥试点效应,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22年3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八)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九)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5265)。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微信小程序“陕西税务有奖发票”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扫描发票

  右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参与者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

  四、奖金兑付

  所中奖金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转入微信零钱或者支付宝余额账户。中奖者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一)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的,中奖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五)未经消费者本人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等其它联次参与发票开奖的,一经核实,自发现之日起相关账户180日内不得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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