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统字[1999]15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13
摘要:上报各有关业务司的内容包括:归口管理行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交通、铁路、民航行业按“数据处理软件”设置的汇总报表格式上报),归口管理行业汇总数据软盘和行业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统字[1999]15号           1999-10-13


  为促进做好1999年度国有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1999年全国国有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等基础信息,我们按照“统一设计、口径一致、集中布置、一表多用、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在1998年各类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1998年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定了《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非金融企业,具体包括:1998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工商企业、粮食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交通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卫生企业、旅游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和1998年国有资产年报所涉及的所有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单位)。

  二、本套报表由封面信息、主表、附表和补充指标表(另发)组成,其中:封面、主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填报(其他行业不填)。

  三、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填报对象为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企业,第四级以下企业列入第四级进行填报;中型企业下属填报对象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企业,第三级以下列入第三级进行填报;小型企业下属填报对象为子公司以上企业,子公司以下企业列入子公司进行填报。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的《1999年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编制工作,要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1999年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1999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现金流量表》不随文下发。各国有企业(单位)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和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编制方法编制并录入分户数据,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进行汇总。

  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单位),上报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为满足各部门、各地区工作需要,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改变“统一报表”基本格式的前提下,自行增加科目和表格(“数据处理软件”在设计时,设置了相应的功能)。

  六、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应在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并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以及各业务口上报数据衔接一致。

  七、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以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本套报表填报基本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199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折算。

  八、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部门(单位)和地方汇总报表及数据软盘,于2000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对口业务司各一份)。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各有关业务司的内容包括:归口管理行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交通、铁路、民航行业按“数据处理软件”设置的汇总报表格式上报),归口管理行业汇总数据软盘和行业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三)各部门、各地方年报汇总机构在年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对口业务司各一份)。

  九、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在向财政部报送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按规定抄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被列为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还应将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送稽察特派员总署一式一份。

  十、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部门、各地方在报表的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电话:010-68552434)。

财政部

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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