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4]7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承包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07
摘要:个人承包推销,按推销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凭合理、合法凭证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市、县地税局制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承包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78号      1994-1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证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市、县地税局制定。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由于企业产品积压,由职工承包推销产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薪金,就这部分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承包推销,按推销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凭合理、合法凭证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市、县地税局制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