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办便函[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3
摘要:各单位要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的,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实施办法,按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备。同时要与同级人社、医保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晋税办便函[2020]25号          2020-03-03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办公室,省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相关科室:

  为全面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有关要求在我省税务系统落实落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有关文件要求,需要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的,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实施办法,按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备。同时要与同级人社、医保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省局已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陆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单位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网络课堂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开展管户核查工作的通知》(晋税办发[2020]10号)的要求做好管户核查工作,尽快确定税务部门征管范围内可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名单及2月份应退(抵)金额,逐户与涉及退(抵)费单位确认退(抵)费意愿及方式。要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共同明确的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协调同级人社、医保部门及时为应退费参保单位办理退费;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配合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单位要配合同级人社、医保部门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要准确核算税务们征管范围内的减免费金额,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影响较大的可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

  五、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专班的通知》(晋税函[2020]23号)有关要求,尽快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省局将把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单位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局(社会保险费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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