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0]8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2
摘要: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88号               2010-04-12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升级。目前,我局已完成升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二、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给新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需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