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0]5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对于有变化的险种,应按京财税[2000]145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险种执行;对于列举之外的险种,按规定应照章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京地税营[2000]540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

  近接你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业[20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的免税范围,应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执行。

  2、[条款废止]对于有变化的险种,应按京财税[2000]145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险种执行;对于列举之外的险种,按规定应照章纳税。

  3、对于新增免税险种相关文件发布前发生的免税险种业务收入,已征未征营业税的均不再补退。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