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职发[2013]1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08
摘要:创业培训是提升创业者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创业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本市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模式、优化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手段、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意向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沪人社职发[2013]19号                2013-4-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8日

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创业者能力,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业培训是提升创业者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创业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本市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模式、优化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手段、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意向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创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本意见所指的创业培训是指针对意向创业者组织开展的有关创业知识培训和模拟实训,指导培训学员制定完善创业计划,提升创业能力的活动。

  (一)创业知识培训

  创业知识培训是指通过开展集中授课,传授创业相关的实务知识,包括:创业项目分析、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创业计划与开业准备等。

  (二)创业模拟实训

  创业模拟实训是指通过组织学员在创业模拟实训系统平台和现场模拟情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包括:模拟选择创业项目、创办企业、企业经营、财务核算、投资收益评价,以及开展商战演练等活动。

  三、创业培训项目的开设

  本市鼓励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设创业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拟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09]34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创业培训项目的开设条件按本市公布的《创业能力培训项目设置标准》(以下称《项目设置标准》)执行。

  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经批准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按《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并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评估达到《项目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继续实施创业培训项目。

  四、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开业能力测评

  需要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组织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创业培训;开业能力测评显示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创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创业计划书后,也可参加创业培训。

  (二)培训实施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公布的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制定授课计划,在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内组织实施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从事创业模拟实训的教师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的师资培训,经认证合格后持证上岗。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训的人员,可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培训经费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训服务;创业模拟实训技术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试点推广的相关单位引进。

  (三)考核鉴定

  参加创业培训并有完整培训记录且创业模拟实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学员,可申报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包括创业理论知识考试和创业实训综合答辩。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创业培训的经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在职从业人员;

  2.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

  3.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

  4.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全额补贴。经费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含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服务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培训经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创业实际需要,还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补贴。

  (三)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经批准开设创业培训项目且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培训机构可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的规定,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承担补贴培训任务。

  (四)补贴方式

  补贴对象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参加创业培训项目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接受培训。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者,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学员个人。

  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服务费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支付给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服务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创业型城区创建等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加强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审核、创业培训过程管理、补贴培训督导检查等,确保创业培训规范开展;对完成创业培训、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学员,组织推荐参加创业见习或创业组织发展期讲座,并做好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二)创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公布的创业培训项目培训计划,结合学员的实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重点强化创业模拟实训,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同时,创业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49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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