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补发工资分摊计税的政策了吗?

来源:理道财税 作者:叶子盈 人气: 时间:2016-10-27
摘要:相信认真学习的童鞋们,应该还记得若干个月前小编的那篇绝世好老板补发以前员工年终奖的文章吧!还记得那时小编说这属于补发工资,可以分摊到补发的相应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然而,在9月份的时候广东地税局公布的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中竟然偷偷的把这一

相信认真学习的童鞋们,应该还记得若干个月前小编的那篇绝世好老板补发以前员工年终奖的文章吧!还记得那时小编说这属于补发工资,可以分摊到补发的相应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然而,在9月份的时候广东地税局公布的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中竟然偷偷的把这一个规定给取消了……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

得知这个规定取消后,小编马上做了三件事!

第一:查找有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小编使出洪荒之力查找后,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的新法规,你要相信它就是这么干脆的消失了~

第二:复查系统还能不能操作

小编利用理道的系统捣鼓了一轮后发现,补发以前月度工资的栏目不见了-_-||| 这速度忍不住给税局点赞,如果税收优惠的反映速度也能如这般就太好了!

第三:致电12366咨询规定取消后的内部处理口径

广州12366给我的回答是现在政策取消后,补发以前月度的工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中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再区分是否为补发以前月度的工资,统一按照当月的发放工资的金额申报纳税。

OMG!!!(⊙o⊙)…补发的工资要并入一个月的工资里交税,这得交多少税啊~

就知道你们会这样想,理道一早都帮你们想好了!请看以下方法:

方法一:分摊到后续月份发放

既然补发以前月度工资不能追溯分摊到之前月份中计算缴纳个税,那么就把这部分补发的工资延后到未来的若干个月中发放,原本补发1-3月的工资,变成在4-5月发放,由于实际也是分摊计税,因此最终的效果是一样的。

但是这个方法就是员工拿到工资的时间又会延后,有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建议和员工解释清楚这样的做法节税的效果。

方法二:作为年终奖一齐发

如果补发的时间已经比较接近发放年终奖的时间,不妨押后并入年终奖中一齐发放,按照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税,降低适用税率。

使用此方法同样是押后了员工取得补发工资的时间,同时需要注意将补发工资并入年终奖后有没有陷入以下年终奖的雷区,如果使得年终奖陷入了雷区,就不建议使用这个方法了。

方法三:作为更正申报,补缴滞纳金

如果补发工资的月份不是太多,补发后导致适用高层级的税率,可以考虑直接作为以前月份漏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例如:小王在10月份补发8-9月的工资各1000元,假设8、9月以及补发前10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0元。

以补发工资的方式操作需多缴250元的税款,而以更正申报的方式则只需要补交200元的税款以及4.5元的滞纳金,更正申报整体的补发成本较直接补发工资的操作节省了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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