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0号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纳入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投资者可以在新设企业时,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上平台提出海关注册登记申请,根据企业需求申请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按照网站指引填写相关表格。

上海海关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纳入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0号             2014-07-0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试行海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准入“单一窗口”是投资者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上平台一次性报送相关注册登记的申请信息,各政府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质监、商务委、海关等)受理并办理投资者所申请的相关注册登记,办事结果将通过平台统一反馈至投资者的企业注册模式。

  二、投资者可以在新设企业时,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上平台提出海关注册登记申请,根据企业需求申请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按照网站指引填写相关表格。

  三、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将依据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证照信息,对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法定形式的申请者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四、海关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将依据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信息,对符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法定形式的申请者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向海关补充提交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五、投资者可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上平台查询海关注册登记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六、企业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至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指定窗口领取。(具体情况以试验区管委会公布的业务流程为准。)

  本公告自试验区管委会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平台升级上线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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