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5]4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投诉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9
摘要: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各局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投诉单,同时根据服务商的实际违规类型选择“定性服务投诉类型”;对于无法找到投诉人或投诉事项不存在的,各局征管科应将具体情况填入答复栏中,上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投诉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446号        2005-9-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决定在Tax861主页建立税控投诉模块,并于2005年10月10日起正式使用。现就税控投诉模块操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控服务投诉模块操作规程

  税控投诉模块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各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承办与处理投诉案件。

  (一)受理投诉

  市局通过Tax861网站接到纳税人投诉后,进入后台管理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预审处理”模块中对投诉信息进行预审分拣,对于无效的、匿名的、未提供联系方式的投诉不予处理;对于可以当时答复的投诉件,市局予以答复;对于需要各局进一步核实的投诉件,由市局按照被投诉者的所在区域移交所属各局处理,同时根据投诉的情节与具体内容,确定各局处理时限(规定处理时限为3至20个工作日不等)。

  (二)核实处理

  各局接到市局移交的投诉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询问服务商违规的具体内容(如需要,各局应上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各局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投诉单,同时根据服务商的实际违规类型选择“定性服务投诉类型”;对于无法找到投诉人或投诉事项不存在的,各局征管科应将具体情况填入答复栏中,上报市局。

  (三)审核处理

  市局进入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发布信息”处理模块,对各局提交的投诉处理单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各局核实处理,确实存在服务商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同意发布”处理,在我局外网进行公示;对于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禁止发布”处理;对于各局处理不当或未完成处理的投诉单,市局通过“重新审核”,返回各局重新处理。

  (四)统计整理

  市局根据工作要求,进入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统计信息”模块,可以根据购机地区、税控代理服务商、投诉时间、投诉类型进行统计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对于存在投诉信息的税控服务商,市局根据《通知》建立税控代理服务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档案,作为考核税控售后服务的依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加强与服务商的联系,全面掌握本区域内税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

  (二)各局应设专人负责接受和办理税控投诉,在接到投诉单后,应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获取服务商的违规证据,对于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罚,并填写《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或《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送达服务商,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件进行处理,如发现投诉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市局或申请延长处理时限。

  附件(略):

  1.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2.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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