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专项税收优惠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财政部...

  一、专项税收优惠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文)根据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新税法实施后相关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原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税收优惠以利润所属年限为判定标准。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专项税收优惠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的几个问题:

  (一)既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条件又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基本是延袭《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等文件的规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既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条件又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对此类企业,在减半征税期间,应按照15%低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两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享受;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的《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看,该文件所采用的也是这样的适用原则。

  (二)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可否享受[2008]1号文的规定专项税收优惠?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该制度因结合了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该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能按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2008]1号文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沿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三个文件的基本内容,从以上文件的口径看,享受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仅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从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2008]1号文的规定专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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