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3
摘要:对于该项举措出台的起因,郑州市地税局如是介绍: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账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分配红利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征收对象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第二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如下: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应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帐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分配红利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公平税负,规范此类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在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制定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在政策方面并未突破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是为方便基层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制定相关征管措施的情况下,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核定及征收方法进行了明确,以便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三、《公告》中“税后利润”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企业帐制不健全,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税后利润”的计算方法,以应税所得率推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企业的利润总额,再减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这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税后利润”,也符合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帐制不健全且收入和成本不能正确核算的情况下,这样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也使税务部门在核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具有执行上的前后衔接和统一性,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方法,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有利于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操作。

  四、为什么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征收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是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在政策规定的幅度以内相对较低的原则执行。具体考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如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的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可视作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这样,企业税后利润的80%是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测算,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比较合适的。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