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3]6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8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委托代征工作,确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针对部分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解缴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3]622号                 2003-11-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亦庄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委托代征工作,确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针对部分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解缴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514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契税代征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代征单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杜绝滞压税款情况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代征单位要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中税款解缴条款的规定缴纳代征税款。即:税款按月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将当月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代征的税款不得挪作它用。如有违反协议情况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代征单位代征税款逾期未缴,应按照《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填写并送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契税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解缴入库。

  四、代征单位需按月报送《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月报表》和按季报送《退税申请书》(退还手续费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汇总、掌握委托代征及税款入库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应负责做好契税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返还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契税代征手续费。

  六、各区县地税局与契税代征单位按年签定《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系统未运行前,《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暂不执行。

  七、《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范本)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京地税地[2003]156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作废。

  附件:

  1、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委托代征税款限期缴纳通知

  3、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月报表

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范本)

  委托方: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协议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委托代征范围: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按规定代为征收契税税款。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契税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2、向乙方提供代征契税所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系统。

  3、及时、足量向乙方提供代征契税所需的各种票、表、证。

  4、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

  5、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契税代征手续费。

  6、协助乙方的代征工作,帮助解决乙方代征工作中的问题。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受理契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代理甲方征收契税。

  2、遵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操作说明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

  3、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领取并按规定使用代征工作涉及的各种票、表、证,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形式替代。

  4、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凭证,依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代征契税,向纳税人开具甲方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5、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7、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代征资料,并向甲方报送有关代征资料。

  8、对代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9、接受甲方的指导与监督。

  五、代征票证的领用和结报缴销

  1、乙方应在领用代征所需的票、表、证前天将领用计划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后天内按照乙方计划提供给乙方。

  2、乙方应在每月月末终了后日内持已使用的契税完税证第三、第五联(记帐联、报查联)及汇总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票款结报手册和作废、损失、停用的票证,向甲方办理票款结报。

  3、乙方在办理票款结报的同时,将纳税人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甲方存查。

  六、乙方应向甲方报送的资料

  1、乙方应将代征当月的代征情况填报《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报表》,并在代征次月的十日内向甲方报送。

  2、乙方应于每年年末终了后日内填报甲方提供的《契税决算报表》并按时报送甲方。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代征契税的相关资料及数据,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准确,报表、完税凭证和税款入库数字相符。

  七、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乙方应在代征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并于十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报送给甲方。

  八、契税减免

  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

  乙方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契税减免证明为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将减免税信息准确录入契税征收管理系统,同时将减免税凭证(复印件)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九、代征手续费的支付

  1、甲方按如下比例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按照提取契税代征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基数以内的部分按代征税款的%支付;超过基数部分(仅限于区县代征单位)按代征税款的%支付。

  2、代征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代征契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由甲方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报告,在财政部门批准并拨款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3、代征手续费年终统一结算。

  4、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足额代征税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甲方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提出纠正的要求后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契税未征或少征的,应由乙方负责补缴或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

  4、乙方遗失契税完税证的,按每份200元进行赔偿。

  5、乙方不按期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应解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意见,重新签订协议。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系统未运行前,以上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操作规定暂不执行。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主管上级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委托代征税款限期缴纳通知

  (代征单位):

  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代征的契税税款已过最后缴库期限,根据《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解缴入库,如逾期仍未缴纳,自年月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契税委托代征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个、平方米、元

项目

房地产权属转移

应税收入 3%

应征税额 3%

减免税额 3%

实征税额

实际入库

件数

面积

合计

             

一、土地权属转移

             

1、土地出让

             

2、土地转让

             

二、房屋权属转移

             

其中:买卖

             

赠与

             

交换

             

说明:“减免税额”栏按照《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汇总填写。

  填表人: 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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