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等国家政策,推动本市科普事业发展,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以及本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kepuwork@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附件:

  1.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

  2.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

  3.关于《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且上年度资质检查合格(未列入整改名单);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收入;

  (三)有常设的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市科技部门通知为准。申请单位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自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名单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上海海关(以下简称“核定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申报材料至市科委办事大厅(中山西路1525号)。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

  (二)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

  (五)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核定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进口单位将补正材料,送至所通知的地点。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将在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在材料补正齐全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核定结果由市科技部门通知进口单位,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申请单位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文件及海关要求的申报材料,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列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3

关于《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等国家政策,推动本市科普事业发展,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以及本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等,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核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关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作品核定办法(草案)》)。现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2003年,国家制定实施了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政策。上海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该项税收政策,市科委的行政权力中包括“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行政确认)。2021年4月,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要求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名单,核定单位名单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科普工作实际,研究草拟了《名单核定办法(草案)》、《作品核定办法(草案)》。

  二、起草过程

  《名单核定办法(草案)》、《作品核定办法(草案)》起草的总体思路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名单,并制定进口单位核定和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对享受进口政策的科普单位的范围、审批流程需要进行界定,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具体审核程序需要根据新要求予以完善,特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是吸收前期经验做法。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名单核定办法(草案)》、《作品核定办法(草案)》吸收了十三五期间核定进口影视作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

  三是适应管理改革需要。尽量减轻科普单位负担,简化有关提交材料程序,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第七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九条明确了有效期。

  《作品核定办法(草案)》共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责任、核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第七条阐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第八条解释第四条中有关税号范围。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十条明确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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